环为科普丨@东莞企业,这份免罚清单来了,正在征求意见→
近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标准及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基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围绕7个方面共12类轻微违法行为制定免罚清单。
具体有哪些情形适用免罚?快看看文件相关要点,提出你的意见建议吧!
一、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台账管理
(1)事项名称
对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未如实在零散工业废水管理系统记录生产性日用水量,以及零散工业废水的种类、日产生量、储存量、转移量和转移时间等数据的处罚。
(2)适用免罚的情形(同时满足)
①属于首次违法;
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0日;
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④记录内容弄虚作假的除外。
二、零散工业废水储存管理
(1)事项名称
对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与零散工业废水混合收集储存的处罚。
(2)适用免罚的情形(同时满足)
对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与零散工业废水混合收集储存的处罚。
①属于首次违法;
②危险废物混入零散工业废水中贮存,所涉危险废物不超过0.01吨;
③所涉危险废物不属于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
④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三、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在线监控管理
(1)事项名称
对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工业用水水表、储存量计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设备的处罚;
对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未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对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未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处罚。
(2)适用免罚的情形(同时满足)
①非因企事业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未联网;
②零散工业废水在线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
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④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四、零散工业废水排放管理
(1)事项名称
对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将全部或者部分零散工业废水未经转移处理直接排放的处罚。
(2)适用免罚的情形(同时满足)
①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②因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突发故障,造成零散工业废水滴漏渗溢的,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停产等措施减少零散工业废水排放;
③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④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⑤属于偷排的情形除外。
五、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台账管理
(1)事项名称
对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未如实在零散工业废水管理系统记录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的转移量,零散工业废水收集量、运输量、处理量、剩余储存量、达标排放量以及每日的水质检测结果的处罚。
(2)适用免罚的情形(同时满足)
①属于首次违法;
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0日;
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④记录内容弄虚作假的除外。
六、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在线监控管理
(1)事项名称
对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未在零散工业废水处置设施内安装零散工业废水处理量计量设备的处罚;
对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未在零散工业废水处理达标排放口安装排放水量计量设备、水质测量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等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
对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未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对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未定期对相关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罚。
(2)适用免罚的情形(同时满足)
①非因企事业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未联网;
②零散工业废水在线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
③不正常运行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或其他措施停止或减少水污染物排放,且经自行组织监测达标的;
④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七、零散工业废水超标排放
(1)事项名称
对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罚。
(2)适用免罚的情形(同时满足)
①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②仅一个B类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且超标排放的倍数在0.1倍以下或仅pH值超过标准,且数值在5-10以内或仅色度超过标准,且超标倍数在1倍以下;
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